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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日,贺兰县洪广镇洪南九社社员柳某来到暖泉工商所,声称自己于2008年3月9日,在贺兰县某建筑预制构件购买预制空心楼板56块用于自家盖房使用,在施工中前后发现有个别楼板出现裂痕,虽厂家已更换了两块,可仍有一块楼板出现裂痕,现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解决。
暖泉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柳某申诉后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查,申诉人柳某于2007年10月份在贺兰县某建筑预制构件厂预定了56块预制空心楼板,规格分别为3.5米长和4.2米长的楼板各28块,总值4630元,并交预付款4000元整。2008年3月9日,柳某前后分两次将楼板拉回盖房,在施工中发现规格为4.2米长的楼板前后有3块出现裂痕(其中有2块已更换)。经了解,规格为4.2米长的楼板是2007年生产的,现场发现确有一块楼板中间出现裂痕;3.5米长的楼板是2008年3月份生产的,据申诉人讲,该规格楼板目前没有发生问题。事。基于安全考虑以及申诉人焦急心情,执法人员立即招集该厂负责人讲明事情厉害关系,讲事实、摆道理,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说服了该厂负责人,经与申诉人协商双方当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厂负责拆下规格为4.2米长的楼板28块自行保管,退款2528元,并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2230元,总计退赔人民币4758元。该厂预制空心楼板涉嫌产品质量等问题,执法人员将根据调查情况,另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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