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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各类企业进行2007年度年检的通知
作者:佚名    通知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  【字体:

 

 

宁工商企字[2008]52

关于我区各类企业进行2007年度年检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我区各类企业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200831630。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验。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30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年检范围

20071231日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企业集团(登记证),都应参加年检。

年检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验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企业还应依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五、关于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应当提交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六、年检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00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关于  企业  年检  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印发

通知录入:陈洋    责任编辑: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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