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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执法办案权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思考 | ||
作者:李重烨 理论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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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对执法办案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执法办案人员正确行使执法办案权,这是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一、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特点 从我市工商机关执法办案实践,特别是基层执法办案的实践来看,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针的指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已经得到明显的加强和改善,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方向迈进。但是,当前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办案权力的集中性。目前,办案机构从案件受理、调查、执行同为一个部门,形成了一个内部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这就为暗箱操作埋下了隐患,不能达到对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自由裁量权力的滥用性。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一定的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但是,由于不同地区执法力度的差异和人际关系的干扰,致使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突出表现在罚款幅度的差异性上,如某些案情类似、案值相近的案件,有的罚款数额畸高,有的罚款数额畸低,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三)执法办案干预的外在性。由于受社会人际关系的影响,个别执法办案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凡熟人、亲朋好友说情的,就从轻发落,少罚,甚至不作处罚。同时,来自社会上的干扰也很大,辛辛苦苦查的案子,有关部门领导打电话的、写条子的、前来说情的接踵而来,有些根本顶不住,致使应办理的得不到尽快办理,应查处的得不到有效查处,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刚性。 (四)执法办案监督的失控性。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其他部门是否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在监督手段上主要依靠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执法检查和监察的效果并不明显。面对整个执法办案管理环节,法制和监察部门缺乏全过程的监督,偏重事后监督和对后果的追究,事前、事中监督不够。外部监督也缺乏力度,目前,在外部监督方面,主要依靠聘请义务行风监察员进行监督。但是,聘请的义务行风监督员由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流程不了解和缺乏相关的知识,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办案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无法衡量。所以,义务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五)执法办案行为的违规性。个别执法办案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执法办案权以案谋私,或者办“人情案”、“关系案”,损害国家利益。 (六)执法网络建设的滞后性。利用执法网络系统是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受经费、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致使办案网络系统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广泛应用相对滞后。目前,我市乃至全区执法办案工作仍在沿用过去的一些传统做法,缺乏利用科技手段的有效监督制约。 二、强化对工商行政执法办案权实施有效监督的对策 强化对执法办案权的监督,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如何针对执法办案权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构建一个管用高效的监督制约体系,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举措。 (一)必须从突出分权入手,构建合理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或权力与责任相脱离,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在“权责统一”的基础上,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监督、有效制约的机制。根据当前的实际,必须对案源管理权、立案调查权、核审权、审批权、执行权进行分离,形成受理不查案,查案不审案,审案不定案,定案不执行“五个环节”相互制约的良好机制,以增强各执法部门、执法岗位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有效杜绝传统机制中的管理漏洞。 在案源管理环节,应实行统一管理,所有通过巡(检)查、举报、交办等方式取得的案件线索,均交由法制部门人员进行登记,并由本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指定办案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由法制人员统一登记。经领导审批不予立案的,将案件线索原始材料存档;经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的,由法制人员统一对案件线索发放“立案编号”,案件进入调查程序。 在立案调查环节,应实行案件调查与审核相分离。案件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交由审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在核审环节,由法制部门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核审认定。不予通过的,提出意见后驳回,由办案人员进行修改。 在审批环节,由主管局领导审查批准,重大案件提交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在执行环节,由法制部门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与监督。 (二)必须从健全制度入手,构建有效的运行平台。制度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要构建有效的运行平台,必须要有严格、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 1、建立案源管理和立案监控制度。案源实行由法制部门统一管理,立案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编号。未经法制部门统一登记或统一编号的,分管领导一律不予审批。实行这一制度,就是要纠正办案人员“隐瞒”案件或压案不办、擅自“销案”等“铲案”行为的发生。 2、推行行政处罚流程监控制。把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决定、执行以及立卷等程序,全程置于法制监督之下,将一般程序案件办理分为14项主流程,35项支流程,以《案件流程控制运行记录表》的形式,分步公示,并作为必备的案件文书,按运行顺序排列,成为执法办案的“明白纸”,缩短办案时限,提高执法效率,落实执法责任,避免监督盲区。使法制监督由原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控,有效地防止违反办案程序及违法处罚现象的发生,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3、建立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要实行执法办案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办案工作,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执法主体。 4、建立罚没物品监督处理制度。对没收物品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对没收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应当销毁的,办案人员提出销毁处理意见,报法制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由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监督予以销毁;属于可以拍卖处理的,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由法制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拍卖。 5、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客观全面、详细记录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办案文书都必须立案归档。法制部门要推行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6、建立重大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对个人处罚5千元以上、对企业处罚2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社会上引起强烈反映的案件,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要由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以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7、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因主观故意造成执法过错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不作为的问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凡对错案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必须从监督制约入手,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执法办案权的有效监督,还必须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各级法制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作用,采取专项、重点、阶段性检查等形式,实施对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研究处理、责任追究、限期整改“五位一体”的监督制约工作运行程序,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利用科技手段制约。要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积极研发使用《行政执法网络办公系统》,使案源管理、立案审批、案卷制作、核审、审批、结案、数据统计报表等各个环节实现“数字化管理”,确保办案中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环节都受到程序化、规范化的制约、促进公正、公平执法办案。三是实行岗位交流制度。凡是执法办案人员在一个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均应实行岗位交流,避免职位腐败。 2、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一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要把各办案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职能、处罚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纪律、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办事服务手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广泛听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三是敞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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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文章录入:马海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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