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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新特点及治理对策
作者:佚名    理论文章来源:吴忠市工商局经检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1                ★★★  【字体:

 

 

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行业与领域十分广泛,且贿赂是由行贿与受贿两个方面组成,我们要按照“依法办案、帐中寻迹、加大力度、整治顽症”的原则,紧紧抓住群众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增强工作力度,从法律意义上了解商业贿赂行贿与受贿的表现形式、特点及财务、税收和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各种财务制度的学习和应用,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开展以“医疗卫生、教育、电信、餐饮”等行业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现对治理商业贿赂中发现的新特点以及治理对策作简要分析。

一、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1、发现线索难。商业贿赂行为依附于商业交易关系,往往发生在有交易关系的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双方采取单线联系和一对一方式进行暗中交易,并订立“生死契约”,局外人很难发现,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和排他性。

2、商业贿赂手段不断翻新,手法更为隐秘。具体表现在打政策的擦边球,钻法律界定不清,商业贿赂与正常的交往界线不明的空子,披着正常经济交往的外衣,行行贿受贿之实,给商业贿赂案件在认定上增加了难度。

3、商业贿赂主体的组织化倾向更为明显。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组织的商业贿赂行为大为收敛,转而向组织对组织的方式发展。从法律惩治和行政制裁的力度来看,对于组织间的涉案,在定性和处理时,把握尺度较难。一是行贿方大都以行业规则和商业惯例为借口,行贿的目的不是谋取个人利益,而是确保企业生存与发展,决定也是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是一种“组织”行为;二是受贿方收受的贿赂进入单位的小金库,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同样属于组织行为。这种商业贿赂主体的组织化倾向,可以大大分散贿赂主体的法律风险,成为今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4、调查取证难。由于当事人以种种理由规避检查或拒不接受检查,造成执法人员却难以查阅相关资料信息、调查取证。

  5、认定事实难。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涉及领域宽、行业广,我国现行法律、规章中虽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些条文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有关法律法规有交叉、冲突,造成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观点,难以准确认定,影响了执法效果。

6、适用法律不足。目前,商业贿赂的行政归责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就具体问题所作的司法行政解释,对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间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没有明确细化规定,法律适用仍显不足。如何适用法律条文,做到定性准确,处罚得当,仍有一定的难度。

  二、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对策

1、完善企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

2、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通投诉举报网页,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3、注重部门联动。通过加强内部纵向管理和外部横向协调,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4、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组织企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引导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5、加强宣传,大力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一是结合企业年检验照,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投诉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二是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宣传队伍深入主要商业区和各乡镇开展巡回宣传活动,揭露商业贿赂行为的巨大危害,帮助社会群众认识商业贿赂行为,努力营造全民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

6、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果,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7、针对商业贿赂行为极具隐蔽性、调查取证难的特点,确定由12315网络和各工商所主要负责案源排查、外围取证等工作,广泛挖掘案源。对摸底排查掌握的可靠线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协调,实行专人专案制度,保证案件查处取得实效。

8、建立案件回访与引导整改机制。对处罚过的商业贿赂案件当事人进行适时回访,检查其整改情况,扶持其公平竞争,正当经营。

9、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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