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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执行“限塑令”的含义
作者:柳树荣    理论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  【字体: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从今年61日起已正式实行,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项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但是,从实行“限塑令”以来,也存在很多问题,经营者、消费者不理解等诸多问题,使“限塑令”艰难的向前迈进。因此,为了使“限塑令”更好的实行下去,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真正理解“限塑令”的目的,提高我们工作执行力,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理解“限塑令”的目的和含义。

首先,要明确“限塑令”的范围。根据《办法》,“限塑令”的范围是商品零售场所。也就是说: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其中,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这里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和餐饮业等所用塑料预包装袋。

其次,要明确价格和收费的范围。一是根据《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二是根据《办法》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但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三是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可以不收费。

再次,经营者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两项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将被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必须明确使用国家标准的塑料袋的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收费塑料袋的厚度必须大于0.025mm,表面都印有条形码、生产厂家信息、QS标识、价格以及类似于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请多次使用的提示语。也就是说,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收费塑料袋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否则,示为不合格塑料袋。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以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实行“限塑令”的同时,更重要的在于积极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以变真正达到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理论文章录入:李世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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