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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程 序

宁夏红盾信息网    2005-8-3 15:20:24

 

一、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执法证件执行公务。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四、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和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予以没收;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五、对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六、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井告知当亭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宜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八、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依法没收的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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